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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责》利器诠释担当
2016年08月16日 13: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代明炜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问责;担当;利器;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权力;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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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核心要义就是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忠诚干净担当。

  问责箭指的核心是担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担当,只喊口号没有行动,浮在上面,流于形式,不深入实际,致使党的方针政策不能有效贯彻落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有框套,我有对路”,成天看似“忙忙碌碌”,实则就做无用功,磨洋功,习惯就会议传达会议,就文件落实文件,缺乏创新动力,大话满天飞,口号震天响,层层喊落实,结果不落实。抓经济没路子,管班子没魄力,带队伍没活力,处理矛盾不敢迎难而上,遇着困难绕道走。接受任务拈轻怕重,挑肥拣瘦,遇到问题退避三舍, 这样的干部把担当作为选择题,把担当放一边,不担当何言忠诚?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

  群众评价一个党员忠不忠诚,对人民负不负责任,主要看敢不敢担当,有没有作为,给老百姓做没有做出成绩来。说得好,不如干得好。写得好,不如行得好。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什么是作秀,什么是真正联系群众,老百姓一眼就能看出来”。 担当是中国共产党人忠诚的奠基石。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问责条例》的印发就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为从严治党再添制度利器。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的生命,还在于执行。《问责条例》已经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出明确而原则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落实《问责条例》,细化责任、传导压力,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勤于自省,公正用权、堂堂做人、清白为官。

  《问责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高点。纪检监察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于担当,胜于担当,把贯彻运用好《问责条例》与“四种形态”紧密结合起来,问在平时、追在点上、落在实处,以问责倒逼履责,让管党治党责任落地生根。

  (作者单位:贵州省黄平县第四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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