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简介:
[摘要] 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判断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历史方位的重要依据,能否正确认识和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又关乎法治事业的全局。不同“质”的社会主要矛盾,需用不同“质”的思维与方法加以 解决。在不同时代背景之下,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和判断不一样,党和国家用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目标与方式亦实现整体性转换,法治建设的地位与功能往往也大相径庭。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与判断的三次历史性演变,新中国法治亦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过渡时期法制”到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法制”,再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党的十八大之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过程。
[关键词] 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领导立法的实现方式与路径研究”(17BFX016)。
[作者简介] 封丽霞(1973-),女,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引言
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也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的直接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要矛盾理论也是对当代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现实矛盾问题的高度理论概括。能否科学认识和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毛泽东精辟指出:“对于矛盾的各种不平衡情况的研究,对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的研究,成为革命政党正确地决定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战略战术方针的重要方法之一”。[1]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2]“我们党在每一个发展时期,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准确判断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制定路线方针的根本依据。”[3]换言之,党和国家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与目标任务是根据其所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而确定和展开的。
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着社会发展的目标与方向,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深刻动力。在不同时代背景之下,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和判断不一样,党和国家用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目标与方式也会实现整体性转换,法治建设的地位和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从过渡时期到改革开放时期再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与判断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变。在法治领域,亦经历了一个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过渡时期法制”到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法制”,再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党的十八大之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演变过程。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历史逻辑以及受其深刻支配的新中国法治发展进程,对于我们科学认识和把握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关联,探寻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法治方式和路径显得尤其重要。
一、奠基与开创:从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时期的法制(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进入到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从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的历史时期。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中国人民与“三座大山”以及国民党残余势力的斗争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为此,中国共产党侧重于从国内阶级矛盾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要矛盾,破旧与立新、革命与建设的任务并存。过渡时期的法制建设既不同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也不同于后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其特点在于:
首先,过渡时期法制是以废除旧法为前提并且用法制形式来确定革命成功、无产阶级获取政权的事实的一种法制发展类型。革命是对旧的生产关系和法制秩序的全盘否定。无产阶级不可能通过旧的法律体系获得政权。这是因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4]毛泽东指出,“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因此,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6]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毛泽东指出,其重大意义就在于“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7]
其次,过渡时期法制肩负着创设全新的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任务。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中国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转变的过程。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奠基与开创时期。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初步建构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提供了根本法保障。除宪法之外,这一时期还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大批法令。这对于建构一种全新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有着积极的制度开拓意义[8]。
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划时代变革,也促使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发生根本性转变。党的八大对当时中国国内主要社会矛盾进行了描述与判断,即“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我国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这一矛盾的实质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9]。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已经深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任务完成之后,社会矛盾重心必然会从“阶级矛盾”变化为“人民内部矛盾”、从“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转向“完备的法制”。工业国家建设、经济文化建设的任务将接踵而至和全面展开,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管理手段必然相应发生转变。此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确立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先导和保障[10]。
1956年,毛泽东在给黄炎培的信中写道,“社会总是充满了矛盾。即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不过矛盾的性质和阶级社会有所不同罢了。既有矛盾就要求揭露和解决。有两种揭露和解决的方法:一是对敌我之间的,一种是对人民内部的。前者是用镇压的方法,后者是用说服的方法。”[11]1957年,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文章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就此,毛泽东提出在“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的情况下,应“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12]
随着1957年整风运动开始,由于对国际形势和国内阶级斗争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重新被认为是当时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同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13]。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强调“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为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因此要“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14]。由此,党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阶级斗争并导致其严重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主导了党内关于法制建设的认识与主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全面停顿,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被撤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长时期无法正常工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陷入长期停顿与混乱状态。
综上所言,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建立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同时,也开创了独立自主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以宪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尽管还未能成功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奠定了根本制度基础,为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了历史教训和宝贵经验,因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