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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熙海 陈希: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兼评《民法总则》第 111 条
2018年10月23日 10:51 来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3期 作者:彭熙海 陈希 字号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大数据;

内容摘要: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大数据;

作者简介:

  [摘 要] 《民法总则》第 111 条对个人信息予以了明确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于一般人格权发展而来的权利,并且在当前大数据智能科技不断普及进入日常生活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大数据分析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其所蕴含的财产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在《民法总则》的具体条文之中对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并未有明确规定。 此外,法条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该条在司法实践层面效果尚待观察。 据此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对《民法总则》第 111 条进行分析,阐述个人信息作为一项单独权利确立的可行性,以及未来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大数据;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101(2018)03-0061-06

  [收稿日期] 2018-01-15       [DOI] 10. 19669 / j. issn. 1009-5101. 2018. 03. 009

  [作者简介] 彭熙海,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物权法研究;陈希,湘潭大学法学院民

  商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湘潭 411105)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

  《民法总则》的出台开启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新纪元,其中第 111 条虽然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晰化处理,但是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却缺乏明确的定性。 此问题由来已久,已有的立法中并存着“ 个人信息” “ 个人数据” 等名称。如:(1)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将“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 明确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界限依旧模糊。 (2)在这之后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却采用了一一枚举的方式进行确定,“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此提炼出个人信息的核心法律特征———识别性,但由于此文件本身行政规章性质的局限,个人信息的“识别性”这一特征没能上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 (3)而此后个人信息的完整法律内涵的雏形出现,应归功于《网络安全法》 的正式施行。 该法在确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时采取了概括加列举并行的方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除此之外,还对其他种类的个人信息详细地进行了列举。 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等。 如此看来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法律内涵的规范,虽在不断完善但依旧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不甚明晰。 而这种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也给执法、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所以此次《民法总则》 的颁布施行,不单是满足了新时代公民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要求,也为个人信息自身概念的明确创造了条件。 它意味着民事基本法开始对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范提出了具体的规制要求。 但是,在感叹《民法总则》对人民生活保护无微不至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民法总则》 第 111 条存在的不足,尤以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模糊最为突出。 对此,学界出现了两种完全对立的解读。 有人主张,此条的立法精神实为在民法上确立个人信息权此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地认为:该规定只是针对个人信息这类数据载体的保护条款,是想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对个人信息给予保护。 至于将其看作一种新类型的民事权利,理论性强于实践性。 通过对 111 条前后体系性的理解,笔者认为后种的解读可能更为妥帖,适用性更强。 理由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都是照搬隐私权相关的保护措施。[1] 自然而然的,相关理论研究也衍生于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正是由于实践和理论都摆脱不了隐私权制度的影子,难以准确界定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界限,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 王利明教授就坚决主张:“个人信息权需要独立的生长空间,无需隐私权制度的荫庇。”他们把目光聚焦于两种权利的属性与内容的差异上。 他们认为:个人信息的权力属性和权利内容都明显异于隐私权,若将两者笼统归为一类,势必造成概念的混淆和实践的偏差。 但在《民法总则》第 111 条中,我们却无法清晰地感受到立法者完全认同了个人信息权独立的观点,他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这也充分说明了继续对个人信息独立成权进行深入探讨,依旧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特别是,未来如若我国《民法典》采纳了个人信息独立成权的观点,于此的讨论也必将对立法产生直接和积极的作用。[1] 对于个人信息权是否应独立于隐私权而存在,笔者同样持个人信息权应当独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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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彭熙海 陈希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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