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天津调查总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今后将继续秉承求真除弊、夯实基础、不断提升调查数据质量的宗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关键词:统计;调查;违纪行为;严惩;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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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统计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给出了操作层面权威性的规则规范,突出了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必将有力推进政府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极大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优化服务。
◆兼收并蓄 磨出统计法治利剑
《条例》的制定,给人最深的感受,是系统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广大统计工作者改革创新的成果,将推进统计事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法制化,就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提高统计调查科学性规范性、严格统计调查管理、减轻统计调查负担、推进统计公开透明、严惩统计违法行为等,提出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措施。
《条例》规定,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细化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保障了统计数据的规范、可比、可靠;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从源头上减少报表数量,减轻统计负担;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使用统计数据;要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等等。
◆独立规范 保障数据真实准确
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是《统计法》赋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条例》对确保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提高统计调查的规范性也提出了明确的保障措施。
《条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与此同时,为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条例》还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其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这些都从源头上保障了统计数据来自调查对象,规范了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防止了统计造假。
天津调查总队系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着眼于依法独立、规范开展统计调查,有效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抓“常”抓“长” 营造依法统计氛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重要保障在于监督问责。《条例》健全了监督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条例》还明确了领导干部的统计违法责任,列举了领导干部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对失察和违法的领导干部,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要求严查统计调查组织者的违法行为,列举了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对违法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关键在日常和长期。天津调查总队系统的广大干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条例》要求,依法规范统计调查工作各参与主体的统计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强化监督问责,积极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社会氛围,让统计调查工作按照法定规范和程序运行,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天津调查总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今后将继续秉承求真除弊、夯实基础、不断提升调查数据质量的宗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作者为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党组书记、总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