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其中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主体责任提出了新要求。
关键词:绿色发展;责任机制;理念;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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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主体责任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政府以整体性思维看待绿色与发展的关系,将绿色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以绿色引领发展,用发展促进绿色;要求政府树立绿色执政观和政绩观,将经济发展建立在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上,以满足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及安全生态产品的需要;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职能,增强政府在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责任。以往我国政府主要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政府理应承担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政府职能明确提出,从而将政府“四项职能”丰富为“五项职能”,即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的环保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强调“要增强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责任”,关注经济发展的“绿色化”,为人民提供环保公共产品和服务。
要将绿色发展理念对政府责任的新要求落到实处,必须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绿色变革。政府责任机制是指保障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及制度的总和,包括政府责任的保障、激励与约束、追惩机制。具体由明确和健全责任、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四个环节构成。以往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绿色发展的需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2016年8月发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将“开展绿色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作为六大重点任务之一,包括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体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差别化考核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5大任务,包含着对政府责任机制绿色变革的新要求。要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先行先试,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
在政府责任机制四个环节中,明确责任是基础。责任不明确,职责不清、无法履职,更无法问责、追责。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权力和责任边界不明的现象,包括政府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责任不明以及党委和政府之间分工不明,党委的环保责任虚化等问题。2015年7月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了环保党政同责的责任范围和分工。但从2017年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的情况看,至今仍有些干部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识模糊,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一是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明确责任,并要制定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将其落到实处。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要细化职责,分工合作,同时要明确党政分工,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是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制机制。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的特征,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超越任何部门和短期利益的治理体制机制,即建立环保大部委机构,将原来分散管理的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三方面的职能统一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