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绿色原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回应时代发展新问题,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创新传统私法价值体系,引导和规范民事活动、民事司法和民事立法实现绿色发展目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私法利器。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私法;利器;绿色原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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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从民法基本原则高度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被誉为“绿色原则”,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私法利器。
一、“绿色原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回应时代发展新问题
在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中,儒、道、佛三教都主张人和自然应当和谐、亲和、共处、共生。这种思想是民法典编纂应当挖掘、传承并发扬光大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今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新型关系的哲学基础。
环境公害和生态危机是现今时代发展的新问题。工业技术和信息科技给人们带来物质财富和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公害和生态危机,寻求和实现生态文明成为当今社会的最重要特征和时代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需要宪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和民法等多部法的合力配合,多管齐下。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法、环境法等公法来调整和规制。但民法是环境法重要的制度来源和理论渊源,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权利限制等私法手段弥补公法治理的不足,通过将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化来构建一个完整的生态保护体系,即确定公民环境权利、环保义务及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等,从源头上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进入21世纪,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或修订民法典时都关注生态问题,增加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中国民法典编纂,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变革的趋势,正视21世纪生态危机的现实,对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等时代精神和发展理念做出积极回应。在法典中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通过民事规范引导民事主体在遵循绿色理念下积极开展各项民事活动。
二、“绿色原则”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创新民法传统价值体系
《民法总则》草案稿、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了“绿色原则”。在二审期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2016年12月,《民法总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草案稿将“绿色原则”从基本原则中移除,并将其放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修改将“绿色条款”由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变成了民事权利行使的一般规则,其价值功能被大大限缩。三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后,多位代表和学者发表意见,认为在基本原则部分恢复“绿色原则”更为合适,也更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求。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重新回到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理念,也创新了民法传统价值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