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钦定台规》由都察院始纂于乾隆八年,共八卷,二十二目。它是我国封建时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监察法规汇编。
关键词:监察;政之理乱;御史之职;都察院;机关
作者简介:

《钦定台规》由都察院始纂于乾隆八年,共八卷,二十二目。它是我国封建时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监察法规汇编。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上的一项制度,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力。它经历了悠久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和严密的法律规范。它的任务就是维持国家的纲纪;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监察机关处于权力制衡的位置,使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行;监察机关又以弹劾“官邪”作为重要的职掌,以确保官僚队伍的素质。
由于监察主要以官为对象,因此在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以后,监察制度才获得了独立的发展。监察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凡属立法、人事、行政、经济、军事、司法、文教、礼仪、祭祀等均纳入监察的职掌范围。正是由于监察机关对于国家的稳定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历代统治者均极为重视。直到晚清官制改革时,都察院仍存而不废,甚至孙中山建立民国时也吸收历史经验,以监察院作为五院制的国家构成。
至东汉,每逢朝会,御史中丞和尚书令、司隶校尉设有专席,称为“三独坐”
战国时,韩、赵、魏、秦、齐等国的御史既是国君左右记事之官,也负责监督百官的言行。《史记·滑稽列传》中淳于髡说:“执法在旁,御史在后,恐惧俯伏,不敢放量饮酒,不过一斗径醉矣”,说明御史已经具有察官的权威。
至秦,中央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执掌典政法度,举劾奸邪。御史执行公务时“皆冠法冠”,以示执法不阿。
西汉御史台虽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但在法定的官僚系统中地位不高,隶属于少府,御史中丞品秩不过千石。但由于御史台设于宫内,接近皇帝,职权却很显赫。至东汉,御史台逐渐脱离少府,发展成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也随之提高。每逢朝会,御史中丞和尚书令、司隶校尉设有专席,称为“三独坐”。
两汉监察机关活动的重点是监察地方,这和汉朝推行“强干弱枝”的政策是分不开的。汉武帝时曾划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各部置刺史一人为中央派出的常驻监察官。部刺史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问事”,用以监督郡国守相(二千石)专恣擅权及与地方豪强势力勾结,有违犯者,按“六条”治罪。
在汉代监察活动中,司法监察列为重点,朝廷选派明法律者充当治书御史,“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有时,皇帝还特派绣衣直指御史与州郡官共同审理大案。
汉代监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自成系统,标志着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监察机关通过对官吏的监督,加强了国家机器的效能,因而职权不断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