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键词:法治;宪法;宪法精神;立法;国家宪法日;甘肃
作者简介:
2016年第11期 总第14期
主持人 范鹏
(甘肃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教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12月2日,为了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安宁智库联盟在省委党校举办学术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从宣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推进依法行政措施落实、提升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以促进我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公民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下期我们将就如何认识经济形势,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进行盘点式回顾、展望式思考,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敬请关注。
联系人:甘肃省委党校智库工作站曹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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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曹建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古人云:“欲天下之治,而不修为治之法,治不可致也。”执政兴国必须“修为治之法”,而“为治之法”首先是宪法。有了宪法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才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法规。加强宪法实施,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
一、树立宪法意识,要明确权为民所赋
宪法确认的民主制度,解决了领导干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源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两条规定表明,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各级领导干部所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途径授予的。根据宪法的规定,首先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由其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通过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赋予他们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因此,从权力来源上说,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是人民出于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出于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而委托领导干部行使的。也正因为如此,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