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西欧中世纪早期史研究在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已取得长足进展,建构“封土-封臣”体系的一些历史前提得以重新认识,西欧封建主义研究又面临新课题,但作为研究封建主义的经典论著,何为封建主义》还是需要且值得重温研习的。
关键词:封建主义;弗朗索瓦;封土;法律概念;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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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著名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冈绍夫(F.L.Ganshof)的名作《何为封建主义》,已由清华大学张绪山教授译成中文,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是学界应予关注的一件事,因为冈绍夫的名字与20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研究连在一起,是封建主义研究的旗帜人物之一。
冈绍夫1895年出生于布鲁日,后在根特大学学习并长期执教于此。1930年他接替著名历史学家亨利·皮朗任中世纪史教授,直至1961年退休,1980年在布鲁塞尔逝世。冈绍夫以研究法兰克王国特别是加洛林时期的法兰克王国知名,勤于著述,成果丰硕,但使其扬名于整个西方史坛的则是1944年出版的《何为封建主义》。
中世纪的人们并不知晓何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封建社会,那个时代还没有这些抽象术语,用这些概念指称中世纪的制度和社会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所以这些词语都是中世纪以后的一种理论建构。近现代以来,“封建的”、封建主义等一套词汇在学界和社会广泛使用的同时,其含义也变得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甚至近于对立。
到20世纪前半叶,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使用的封建主义概念呈现广义与狭义的分野。所谓广义封建,指代的是中世纪各种社会现象,所谓狭义封建则专指封君、封臣以及封土。阐释广义封建与狭义封建的两部经典著作都是法语学界奉献的,前者是法国史学大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后者则是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
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在书里给出了一个明确、严格的定义:“‘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他进一步说明,“我讨论封建主义仅限于这个词的狭隘的、技术性的与法律的意义”,封建主义的这种含义“更具限定性且更为专门化”,“可以视之为该词的法律含义”,这就是“表示封地-封臣惯制体系的狭义封建主义”。
冈绍夫曾在经济社会史大家亨利·皮朗的指导下学习和工作,然而他在治学上并没有追随皮朗,而是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冈绍夫的研究领域和主题属于法律、制度史,这种学术路径决定了其研究封建主义的视角和出发点。他把封建主义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一种制度,即“自由人”内部的法律关系或制度。何为“自由人”呢?“自由人”是中世纪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自由”在法律上的首要意义是拥有在公共法庭(伯爵法庭)接受审判的合法权利。但是,“自由人”在法律概念上的同一性,远不能排除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巨大差异性,“自由人”的社会地位可以千差万别,贫富悬殊。出现在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定义和论述中的“自由人”,显然是指贵族。封臣的主要义务是服军役,而从8世纪末以后,贵族已逐渐成为这样一个社会群体:他们是“打仗的人”,作战是他们的“天职”,只有他们才能够服军役。由此可见,冈绍夫阐释的封建主义,是贵族阶级内部的一套法律关系或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