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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伦理意义
2016年08月10日 08: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书臣 字号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关键词:问责;伦理;社会主义道德;领导干部;共产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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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显然,明晰权责关系、规范权力运行、担当管理责任、追究失责行为、助推权力向善等既是“问责”的内在含义,也是伦理调节的应有之义。“问责”蕴涵了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问责”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集体主义,是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致力于社会主义发展的集体主义。根据马克思主义伦理观,集体主义原则的核心要义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目标是达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集体主义原则倡导并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当三者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牺牲个人利益保障国家和集体利益。这是集体主义原则追求的最高境界和实现的最终目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坚持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凸显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内心信念与舆论监督的统一。在“问责”情形中,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情形最为集中和鲜明,而这些情形表现无不与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密切相关,“问责”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权益的尊重、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对个人权力越线出轨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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