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
关键词:举报人;职务犯罪;奖励;权益;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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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为进一步理解这一《规定》,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记者:我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据了解,群众举报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亟须重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万春: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面对反腐新形势、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院机关举报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侧重事后救济,举报人遭受威胁时往往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资金经费保障水平不一。对于这些突出问题,《规定》适时出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记者: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有哪些?
万春:《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还有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