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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学家孙汉琦受邀参加中青院法学院海外引智项目
2016年05月24日 08:50 来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作者:法学院供稿 字号

内容摘要:新闻中心讯(朱学进巴欢欢潘雨洪董光辉)5月14日至15日,韩国著名法学家孙汉琦教授来我校举办了四场讲座。本次讲座为我校法学院海外引智项目之一。

关键词:韩国;法学院;法学家;海外;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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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讯(朱学进 巴欢欢 潘雨洪 董光辉)5月14日至15日,韩国著名法学家孙汉琦教授来我校举办了四场讲座。本次讲座为我校法学院海外引智项目之一。

 

  孙汉琦教授是韩国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今年二月份,他刚刚卸任韩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是韩国最早接受政府委托从事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者,精通中、英、德、日语。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余年,在韩国出版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原理与解释》一书。

  本次讲座主题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中韩民事诉讼比较为视角》,共计16个课时。整个讲座过程中,法学院教师孔金萍设计了有趣的案例和问题,引导大家思考、讨论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孙汉琦教授着重介绍了韩国民事诉讼法制度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法学院教师姜丽萍则结合中国的司法实务状况对两国的制度差异进行点评。

  在首场讲座中,孙汉琦教授首先梳理了资本主义市场下民事诉讼的四大原则,并围绕民事诉讼制度的四大理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讲解。他表示,目前世界上只有韩国、日本、中国三个国家明确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场讲座中,孙汉琦教授对比了中韩在诉的启动程序、结束程序以及诉讼请求范围的确定。他表示,在诉的启动方面,韩国民事诉讼法不存在所谓的立案程序,强调接受法官审判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中国虽然已经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但仍然存在立案程序。在诉讼程序的终结方面,除了判决,我国还有以法院作出的撤诉裁定以及调解书结案两种方式,而韩国则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撤诉,还存在诉讼和解书结案,诉讼请求放弃书以及诉讼请求认可书这几种结案方式。在诉讼请求范围的确定方面,孙教授重点介绍了旧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以及新实体法说。韩国目前仍然采旧诉讼标的理论,但通过赋予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完善其在请求权竞合时不足。

  第三场讲座主要围绕辩论主义、释明权与证明责任进行。韩国辩论主义的本质是诉讼资料的收集与提交交给当事人负责。辩论主义下,事实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三种,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对主要事实的主张和证明责任,以及当事人作出的有关主要事实自认的约束力。他表示,对主要事实的自认无需证明,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即使其与客观事实不符。中国自认的事实如果被证明与真实情形不相符合,则自认无效。关于释明权,孙汉琦教授强调,释明权是在适用辩论主义存在缺陷的前提下适用的,并指出韩国判例的态度接近于积极释明权。有关证明责任方面,除了介绍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之外,他还介绍了大致证明以及间接反证,并指出在公害领域以及医疗过失责任领域主要通过大致证明的方式缓和原告方的证明责任。书证方面,韩国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一般强调书证持有人负有提交文书义务,不提交时课以不利后果。他还特别介绍了韩国判例上,如果处分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获得认可,则其实质证明力也获得认可。

  第四场讲座的主题为既判力。孙教授指出,既判力是无情的,因为其无论是正确的判决还是错误的判决(与事实不符)都具有既判力。既判力是以牺牲个体的权利为代价换取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只能被再审推翻。既判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在一定时间范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对一定的事项(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一定范围内的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产生约束力。并分别针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客观范围、主观范围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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