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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党协商应注意的问题
2016年01月28日 09:22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黄天柱 字号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种基本形式,政党协商列首位。

关键词:政党;政党协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实施意见;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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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种基本形式,政党协商列首位。近日,《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经中央同意,由中办印发。《实施意见》对新形势下推进政党协商作出了系统性设计,明确了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规范了内容、形式、程序和保障机制,并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对政党协商的领导提出了要求,为深入推进政党协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和保障。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深入推进政党协商实施,要在切实贯彻两个《意见》的同时,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实施过程中一些深层性、趋势性问题。

  主体界定须兼顾政治惯例与理论逻辑。由于历史原因,实践中政党协商的参加主体除中共和民主党派外,往往还包括无党派和工商联,这已基本形成一种政治惯例。《实施意见》将这一惯例从制度文本层面明确下来:“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参加政党协商”。客观看,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参加政党协商,有特定的历史源流和背景。就无党派人士而言,从建政之初一直到今天,中共始终有一个定位,即“虽然没有党派组织,但却具有党派性”(周恩来语)。1949年新政协召开时,无党派民主人士就是作为党派单位参加的。在1951年第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李维汉提出:只要有民主党派参加的地方,就要想到无党派分子。就工商联而言,其早期与民建在人事和工作方面有较大重合 (合 称 “ 两会”)。1957年至1991年,全国工商联、民建中央合署办公,长达三十余年。目前民建与工商联尽管从大的方面看,都是联系经济界,但两者之间已不是那么密切,人事和工作边界已逐渐清晰,民建作为参政党、工商联作为人民团体的定性也已非常明确。

  加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程序衔接。现有协商形式中,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发育最为成熟,规范化程度也最高,对整个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这两种协商都密切关联着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制度设计看,两者既有各自的边界和规定性,又相互交融、紧密相连。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两者关系,从而使这两种协商有效衔接、高效运转,是实践中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现实中两者关系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重复协商,即同一个议题分别进入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但协商结果互不相干,从而降低了协商效率,造成了资源浪费;二是替代协商,主要表现为以政协协商替代政党协商,没有充分体现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政治资源的一种浪费。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除了因为两者的协商主体有交叉外(政党协商的主体也是政协的参加单位),还因为两者的协商内容虽有边界,但也有重合,如有关重要文件、重要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建议或草案、重要人事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针对这部分共同的协商内容,应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解决两种协商的相互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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