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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与全球法律地图绘制
2016年09月30日 09: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鲁楠 字号
关键词:法律地图;法律体系;民族国家;世界法律;绘制;法系地图;法律制度;法学;全球化;国家法

内容摘要:为了更好掌握现代世界法律体系,在充分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谋求协调, 100多年来,比较法学绘制了种种世界法律地图,其中有三种法律地图至今仍发挥作用。传统比较法学绘制三种法律地图在全球化时代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传统比较法学所绘制的地图暴露出不同缺陷。第一,国别地图,即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第二,法系地图,即以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与源流关系”为标准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第三,“霸权”地图,即依据现代世界体系所形成的经济分工和权力格局,将世界分为中心—边缘而形成法律地图。第一,在总体上,应充分发挥法系地图的优势,在克服其缺陷的基础上用于“一带一路”法律地图的绘制。

关键词:法律地图;法律体系;民族国家;世界法律;绘制;法系地图;法律制度;法学;全球化;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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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比较法学诞生于1900年的巴黎比较法大会,它是世界体系进入民族国家时代的产物。为了更好掌握现代世界法律体系,在充分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谋求协调,100多年来,比较法学绘制了种种世界法律地图,其中有三种法律地图至今仍发挥作用。

  传统比较法学绘制三种法律地图

  在全球化时代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传统比较法学所绘制的地图暴露出不同缺陷。

  第一,国别地图,即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国别地图的假设是:(1)现代法律以民族国家法为代表,超国家法、次国家法和非国家法处于边缘地位;(2)国家法以官方法为主要代表,民间法居边缘地位;(3)现代法是民族国家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法律实证主义是主导思想;(4)国际法是主权者意志之间协议的产物,是民族国家法的延伸。根据以上假设,以国家领土为边界、以国家成员为对象、以国家主权为概念核心,形成了一幅与民族国家格局高度重合的世界法律地图。这一法律地图的优势在于精细、明确、实用,劣势在于琐碎、僵化和层次单一;它可帮助了解沿线国家法律的基本状况,但由于无法体现掩藏在民族国家内部的非实证主义法律因素,无法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新变化。

  第二,法系地图,即以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与源流关系”为标准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自威格摩尔以来,先后形成了种种不同的法系地图,其中影响较大的绘制者有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和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等。法系地图的假设是:(1)以历史与文化为深层标准,而非仅着眼于民族国家;(2)强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间的共通因素;(3)一般采取功能比较方法,认为不同法系制度安排之间具有功能可比性;(4)突破传统概念比较及背后的法实证主义方法论,受社会法范式影响较大。这种法律地图绘制模式的问题在于:(1)传统法系地图过于偏重英美、欧陆两大法系,对印度、伊斯兰和中国等非西方法系研究不足,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多是非西方国家;(2)传统法系的划分标准多样,法技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尺度混合在一起,使法系地图实际上是多重地图的叠加;(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混合了多种法系的法律制度,即混合法系。

  第三,“霸权”地图,即依据现代世界体系所形成的经济分工和权力格局,将世界分为中心—边缘而形成法律地图。这种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分为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三部分。中心区是指在世界体系中居霸权或主导地位的国家和地区,边缘区则是指处于边缘的国家和地区,半边缘区处于以上两者之间。中心区国家往往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输出较为频繁,注重在金融、知识产权等国际分工前沿领域的法律布局,是法律学术和法学教育的中心。与此相应,半边缘区和边缘区国家的法律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相应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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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鲁楠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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