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鄄城县地方史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发挥地方史志“存史、资政、教化”功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以鄄城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史书、志书(鄄城县志)、地方综合年鉴(鄄城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县史志办制定编纂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编纂。根据编纂方案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编纂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保障工作条件,按要求完成地方史志的资料收集整理、初稿编纂、报送等工作,并对编纂的初稿质量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县史志办负责组织编纂业务培训、指导编纂业务开展、检查验收地方志(史)稿、出版发行地方志(史)等工作。
关键词:编纂;地方史志;县史志办;年鉴;地方志;鄄城县;地方史书;乡镇;史志工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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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鄄城县地方史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发挥地方史志“存史、资政、教化”功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资料征集、研究、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史书、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县志、乡镇(街道)志(史)、村(居)志(史)、行业(部门)志(史)等。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县年鉴、乡镇(街道)年鉴、村(居)年鉴、行业(部门)年鉴等。
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县、乡镇(街道)、村(居)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编纂的其他地情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