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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的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2017年03月18日 17:04 来源:《第十五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作者:王建 字号

内容摘要:关于依法治国的概念,学术界运用的几乎都是十五大江泽民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关键词:人民内部矛盾;治国;视域;新时期;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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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

  关于依法治国的概念,学术界运用的几乎都是十五大江泽民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从广义上说,依法治国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代表着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法律制度的进步。从狭义上说,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一种治国的方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是种治国理念和指导思想,即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条件是建立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王贤君。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准则,即治国要依法,而不能依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来治理,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3]

  2.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而不是依法治国的旁观者,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突出的地位,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任务,切实保证各项工作能够依法进行。然而,广大人民群众要想成为真正的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加的完善,法律制度更加的健全。人大代表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要更加的完善,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从而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政治法律的良序发展。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人大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要处理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依据,在改革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和重大决策联系起来,推动和保障改革的更进一步发展。立法的修改要避免形式大于内容等。

  3.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的三对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还有的学者认为,“依法治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5]

  然而,依法治国更重要的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4.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同时也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

  二是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要转变政府管理模式,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有序的参与,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要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健全有效的决策机制。

  三是进一步促进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的国情国策,要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解决。同时,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到国家的法治建设上来。

  四是进一步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的建设和司法的公正公开,从而保障司法权力的有效运转以及审判的独立性。同时要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能力,促使法治程序化和规范化。利用网络资源,使得司法信息公开透明。

  二、人民内部矛盾

  1.人民内部矛盾的含义

  人民内部矛盾这一含义在毛泽东的思想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这一含义将毛泽东的思想体系划分为哲学、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等几个部分。人民内部矛盾矛盾同时也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很长的时间里这一概念是学术界非常有争议的话题。然而,伴随着“文革”的结束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概念也随之发生着一定的变化,成为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马克思的文献和经典著作中,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概念皆有一定的阐述,其含义也涵盖于马克思的文献和经典著作中,显然,要以完整的、系统的体现则是在毛泽东的创作中,比如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概念,并且强调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是不一样的,还阐释了该如何理解人民内部矛盾。

  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说:“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来说,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人民内部矛盾不是现在才有的,但是在各个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6]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根据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将人民内部矛盾划分为农民阶级的内部矛盾、工人阶级的内部矛盾以及知识分子的矛盾等。

  在实践层面上,人民内部矛盾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情况背景下人们所生活的状况下革命和建设的错综复杂型。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当时处在社会阶级矛盾严重的社会里,他们更重要的是关注寻求解决矛盾产生的根源和办法,并且强调革命采取暴力措施的重要性。

  2.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

  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有别于敌我矛盾,它是属于非对抗性的矛盾,并且在某些因素下会实现对抗性的转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7]而矛盾的对抗性指的是矛盾双方之间的根本性对立,而采取的外部冲突的斗争的形式从而解决矛盾。而矛盾的非对抗性指的是矛盾双方之间的根本利益在达到和谐一致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矛盾,甚至可以通过民主和法律等的形式来解决矛盾。然而,要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苏联的社会建设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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