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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东方主义"转向"东方法律主义"
2016年11月03日 08: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魏磊杰 字号

内容摘要:从“法律东方主义”转向“东方法律主义”2016年 11月 03日 07:38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 11月 3日第1080期作者:魏磊杰访问量:0。如果将推定中国无法的西方观念称之为一种“法律东方主义”,那么这种将西方的此套话语内化于心并进而形成某种政治无意识的观念便可谓一种“法律自我东方主义”。何谓东方法律主义?简单地说就是重新建构一种新的理解法律与法治的话语与观念,唤醒东方,使得东方重新获得它的主体性,重新变成一个有法的主体,以此作为克服和超越法律东方主义的一种可能的途径。当代中国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尊重以及对人类法治文明的贡献,决不在于亦不能以全盘认同西方鼓吹的法治模式为基础而参与对法治主题的泛化讨论,也不是通过取悦和确认欧美的法律文化霸权来构建殖民/后殖民叙事的声音.

关键词:中国;法律;民法;东方主义;法治;话语;观念;全球化;欧洲;意识形态

作者简介:

 
 

   爱德华·萨义德在其开拓性的著作中,使用“东方主义”这个术语来表示西方建构出来的用以理解东方的认识体系,以之突出西方的优越性。虽在近代早期曾出现过正面的东方主义,然而伴随西方文明在世界舞台上的崛起,这套话语渐趋与秉持欧洲中心观的现代性意识形态合流,并开始共享基本相同的理论内核。一些西方学者将“东方”(包括中国、印度以及伊斯兰国家等非西方地区)化约为一种被动的客体,而“西方”则是在认知意义上高人一等的主体。相应地,所谓的现代性表述则不仅将自身置于现代与传统的纵向时间关系中,而且还要置于西方与非西方的横向空间关系中。在这种由现代与传统、文明与野蛮、西方与非西方所建构的二元“价值等级制”中,正因为劣等“他者”的存在,才可凸显与界定优等“自我”的身份、利益与偏好。近乎依循类似逻辑,美国学者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一书便是肇始于对一项广受认同的文化预设的考察:法律与中国之间存在一种对立的关系。而这种往往未被言明的预设显然根植于此等东方主义观念的基础之上:中国是传统的,美国则是现代的;既然法的产生乃是现代性的象征性标识,那么在过去五百年中未被西方认可进入“现代”的中国自然是无法的。换句话说,作为现代性子话语的西方现代法话语霸权亦是建构在具有天然劣根性的“他者”(往往是东方)基础之上得以成就的。

  中国是没有法的——依循法律东方主义话语得出的此等论断,肯定会让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感到匪夷所思。然而事实上,这种认知不仅为一些西方人所潜在秉持,而且亦早已内化于中国某些法律人的心中。举个例子,多数法律人在大学之时肯定学过某些“中国民法学”的教材,但其中所谈的真的是“中国的”民法吗?最初几页可能讲到古代中国有些民法,但却非我们平常所说的民法。然后接着讲法律行为,讲权利主体、代理、时效等,然而这些东西是中国的民法吗?它们本质上只是在中国本土讲授的西方民法而已。换言之,“中国民法”并不是“中国的”民法,而是清末变法以来舶自“西方的”民法。对此,中国法学史学者可能会做出辩解:中国当然有法,历朝的各种法典,难道不是法?不仅有法而且还有民法,户、婚、田、土、钱、债,这些都是民法。然而,平心而论,在早已西化的法观念中,中国的法律人难道真的认为那些文言文写就的东西属于他们心目中的“民法”吗?对此,不少人恐怕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如果将推定中国无法的西方观念称之为一种“法律东方主义”,那么这种将西方的此套话语内化于心并进而形成某种政治无意识的观念便可谓一种“法律自我东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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