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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德水: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彰显监察机关自信担当
2018年05月25日 10: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庄德水 字号

内容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如何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根据现行国家监察体制设计,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力量主要来自于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都要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执法调查分设后,执纪监督部门不从事审查调查,而是专门从事监督工作,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防控腐败风险,提升监督效果。

关键词:监督;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监察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国家监察;监察体制改革;调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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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如何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直受到社会关注。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建立国家监察体制,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要履行法定职能,必须强化自我监督,防止监察权力受到腐败的侵蚀。

  监察人员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主体力量。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是新时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持监察队伍纯洁、杜绝“灯下黑”问题的重要举措。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是能力的彰显,更是自信的体现。

  加强监督的过程也是推进监察工作的过程。监察人员是国家监察法的具体实施者,其工作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监察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可以走出去、沉下去,找准监察工作的着力点,让监察工作更有底气和更接地气,保证正确地行使职权,准确地把握法规界限,确保每一个环节、步骤都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先行试点单位探索实践监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机制。这些实践为新时代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进行了有益探索。根据现行国家监察体制设计,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力量主要来自于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这些监督力量从不同层次对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

  在工作机制上,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实行合署办公,党委对监察委员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从政治领导角度对监察人员实行政治监督,保证监察工作的政治方向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监督方式。

  监察委员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从权力授权角度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根据国家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更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对监察委员会及其人员的履职情况实行过程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要求监察委员会作出回应。这样,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监督。

  检察机关主要从司法程序角度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腐败案件,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要求补充调查。如此,检察机关从司法程序上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制约,避免监察程序、证据应用、权利保障等方面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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