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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依法构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
2018年04月18日 10: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江伟 字号

内容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这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跨越式发展,将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出台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机制固化和长效化,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监察法是监察工作落实的依据,通过对监察系统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全覆盖、常态化的执法业务培训,使之树立监察意识,并将监察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方面融入监察意识,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权威高效、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关键词:监督;反腐败;国家监察;监察机关;监察工作;法治;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宪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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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这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跨越式发展,将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出台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机制固化和长效化,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

  充分体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

  改革的深化需要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是在改革中不断推进和完善的。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有序开展试点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直至监察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

  监察法开创了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新气象,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有助于构建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把过去5年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观念与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完善。出台监察法将推动纪委和监察委双轮驱动的监督机制的发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古往今来,自我监督是长期困扰执政者的难题。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制的职责边界,改变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难以形成有效监督的问题;改变了反腐败力量分散、多点发力的问题;体现监察委专责监督的刚性、专业性和精准性,改变了工作环节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监察法通过国家立法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从国家层面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突出了从严性的要求,同纪委的工作形成了有效配合,提高了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效果,有效地发挥中国特色的监督的优势与效能。

  为国家监察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监察法的制定源于宪法,是一部于法有据的法律。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主动与宪法修正案“对标”,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先通过宪法修正案,并在当天公布施行,再审议通过监察法。监察法通过后,各级监察机关就要依据监察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彰显了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

  监察法首先体现了“党是领导一切的”的制度优势。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确立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其次,实现了全覆盖、无死角。监察法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扎紧了制度篱笆,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监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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