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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腐败:讲“规矩”有“原则”的腐败
2017年07月04日 14:3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昊魁 字号

内容摘要: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永胜在分析选择性腐败的特点时认为,腐败官员按自己的原则、规矩做腐败之事,使腐败有“原则”、讲“规矩”.“从查处的腐败案例看,选择性腐败主要表现为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以表面的清廉‘作秀’掩盖腐败事实、以精心策划来对抗组织审查,其实质是不收敛不收手。我们党对腐败的态度是“零容忍”,这种“零容忍”,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也是警示干部,要求干部在现实中做到“零腐败”。庄德水说,选择性腐败这种腐败行为,说明随着反腐败领域的拓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化,腐败空间已被大大压缩.“加大反腐败力度,对一切腐败行为坚决打击、不留死角,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关键词:反腐败斗争;党员干部;领导干部;心理;庄德水;选择;风险;万余元;栾庆伟;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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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时为了掩人耳目,我对下属的钱、小企业的钱、社会上求我办事想送的钱一概不收,坚决不收,给人一种廉洁的假象。古人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九十岁高龄的老父亲也多次提醒我这句话……可惜我一点也听不进去,根本没当回事,现在后悔晚矣,侥幸心理要不得啊!”

  这段充满忏悔与愧疚的话语,出自辽宁省抚顺市原市长栾庆伟的忏悔录。“廉洁”伪装下的权力贪欲,使栾庆伟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经查,栾庆伟利用担任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抚顺市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3591万余元。

  有所收有所不收,搞选择性腐败,对腐败行为按一定标准进行精心“选择”,而非在对待所有人、事、物上搞腐败。从查处的腐败案例看,搞选择性腐败的不乏其人。然而,不论腐败行为如何精心伪装,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具有隐蔽性、扩散性和虚伪性等特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在悔过书中写道:“我采取了一种所谓‘避重就轻’的侥幸做法:将送给我的大部分特别是大额现金、物品和购物卡等上交单位,同时选择性地将一些自认为稳妥可靠的钱财收归己有。本以为这样就可以掩人耳目,不被发现。日积月累下,自己也逐渐积累了不少不义之财。”

  经查,高重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其中索贿财物价值74万余元。她因此一审判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分析认为,不少党员干部搞选择性腐败,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认为不主动索贿,不收大宗钱财,就应该算是说得过去了,其实是求得一种心理安慰;有的是明的不收暗的收,风险高的不收,风险低的收,抱着一种规避风险的投机心理;有的是办成事就收,办不成事就不收,觉得既然帮人办了事,拿人的钱或物理所应当,等等。

  严控受贿对象,精心挑选“合伙人”,甚至订立攻守同盟,进行选择性腐败。江西省萍乡市政协原主席晏德文坚持“小钱不收、平头老百姓的钱不收、不信任人的钱不收”的“三个不收”原则,将受贿对象控制在小范围内。但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2014年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晏德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永胜在分析选择性腐败的特点时认为,腐败官员按自己的原则、规矩做腐败之事,使腐败有“原则”、讲“规矩”;更加隐蔽,掩人耳目,具有迷惑性;选择性腐败是腐败的一个变种,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肆无忌惮地腐败,而是有所腐有所不腐。

  “从查处的腐败案例看,选择性腐败主要表现为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以表面的清廉‘作秀’掩盖腐败事实、以精心策划来对抗组织审查,其实质是不收敛不收手。”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选择性腐败具有隐蔽性、扩散性和虚伪性等特点,其腐败行为背后所折射的是官德缺失。

  误以为选择的“原则”“规矩”高明,实则自欺欺人

  收“感谢费”成惯例,栽在退休前。安徽省亳州市食药监局原调研员李健收钱有一个“原则”:不吃拿卡要,对别人表示的“感谢”他认为是“应该的”。从收一条烟、一箱酒,到逐渐收购物卡、收现金,快退休时还抱着侥幸心理在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大肆收钱,最终滑向了违纪违法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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